主管单位:河北省民政厅   登记机关:河北省廊坊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会  成立时间:2023年11月

开封中院发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来源:廊坊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会

传播法律知识

民营经济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开封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聚焦审判执行主责主业,做实平等保护,做优司法服务,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5件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该批案例涵盖民事、行政、刑事、执行等多个领域,生动展现了人民法院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破解执行难题、惩治违法犯罪等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效。

下一步,开封法院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格公正司法,健全工作机制,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一 靳某诉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案——恶意索赔谋利遭驳回

基本案情

靳某在某商贸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了商品“正宗甘草金桔冰糖金桔干泡水果干止咳清润喉蜜饯零食”,该商品介绍中显示具有“止咳”的治疗功能。靳某食用后未有损害,但认为该商品存在“止咳”这一表示功效及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属于经营者欺诈行为,故以此提起诉讼,要求某商贸公司退款并增加三倍赔偿最低5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基础事实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本案中,金桔本身具有润肺止咳的功效,且从一般交易习惯及案涉商品标识看,案涉金桔也不是治疗疾病的药品,故某商贸公司将该金桔产品宣传为“正宗甘草金桔冰糖金桔干泡水果干止咳清润喉蜜饯零食”的行为可认定为扩大宣传,但并非虚假宣传或欺诈,故不宜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另查明,近年来,靳某在全国范围内提起数十起类似诉讼,对其购买行为难言合理性。且靳某在发现产品存在问题后,未与商家交涉,旋即提起诉讼,利用诉讼索赔的投机谋利意图明显,非正常维权行为,故法院驳回了靳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或单位。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为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经营者的欺诈行为需对消费者造成完全误导,致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经营者发布的信息模棱两可或引人误解,则需结合交易习惯、大众的一般认知等进行个案衡量。至于利用诉讼谋利的行为,因给正常经营的商家带来诉讼负担,不利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构建,不应得到司法支持。

案例二 河南某公司与四川某公司设备供货合同案——积极化解纠纷促共赢

基本案情

原告河南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公司签订价值30万元的设备供货合同。河南某公司按约交付货物后,四川某公司因资金周转问题仅支付5万元货款。经三年多次催收未果,河南某公司于2025年1月提起诉讼,要求四川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立案后,经法官调解,四川某公司通过分期方式将全部货款支付完毕。河南某公司考虑长期合作关系及对方的积极履约表现,自愿放弃违约金,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没有简单就案办案,而是深入研判了涉案双方的企业经营档案。一方面,法官注意到机械制造行业对供应商涉诉记录高度敏感,诉讼很可能影响企业征信评分,进而丧失招投标资格。基于此,法官向四川某公司展示不同处理方案对企业征信评分、投标资质的影响数据,促使其认识到诉讼对商业信誉和招投标能力的影响,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另一方面,法官了解到两家企业自2018年起已成功合作二十余次,累计交易金额超过千万元,具备良好的互信基础。基于此,法官劝说河南某公司为未来持续合作与发展也退一步,终于,河南某公司放弃对违约金的“小利”换得四川某公司立即付款及未来长期合作共赢的“大利”。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主动延伸服务职能,积极化解纠纷,精准护航企业发展、维护公平诚信市场秩序的生动体现。本案中,法官在案件办理时并未仅着眼于债务清偿,而是通过调解,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和企业商誉。一方面,不仅高效盘活了不良债务纠纷,更有效降低了企业因一时困难陷入信用崩塌的风险,成功维持了两家企业的合作基础。另一方面,河南某公司自愿放弃高额违约金,同样是对诚信履约的认可和互信的恢复。法院在不足两个月的时间内彻底化解了长达三年的僵局,在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活动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实现“双赢”局面。

案例三 某建筑公司与杨某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案——滥用保全干扰经营要赔偿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及损失118万元,并申请财产保全。后该案经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杨某与某建筑公司没有合同关系,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杨某申请撤回起诉、上诉。同年12月,杨某又以同一事实起诉某建筑公司、某水利工程公司、杨某广,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据杨某的申请,依法冻结了某建筑公司名下120万余元。2024年1月,法院认定不存在合同关系。后杨某不服,上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某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现某建筑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杨某赔偿两次诉讼保全行为给其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第一次起诉中,一审法院鉴于杨某已签订的施工协议,依法驳回杨某对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提起上诉后,在二审中撤回起诉、上诉。后杨某又以某建筑公司、某水利工程公司、杨某广为被告诉至法院,并于诉前再次申请对某建筑公司进行财产保全,主观上存在过错。某建筑公司账户中的120万余元资金被冻结,影响资金使用,只能通过向案外人借款以维持正常经营活动,造成财产损失。法院参照同期银行短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所得借款利息,减去同期某银行等额存款活期利息收入,以差额作为某建筑公司的损失数额,据此计算得出其利息损失,判令杨某向某建筑公司进行赔偿。

典型意义

司法资源绝非商业博弈的工具,滥用保全手段扰乱企业正常经营的行为必将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杨某在明知合同关系不成立且已撤诉的情况下,仍反复申请对某建筑工程公司实施财产保全,利用司法程序向某建筑公司恶意施压,其行为已超出行使诉权的正当范畴。杨某的行为占用了企业的流动资金,严重干扰其正常运营。法院认定杨某存在主观过错,通过判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提高违法成本,有力震慑企图通过虚假诉讼及保全措施实现非法目的的不法分子。人民法院将继续严惩恶意扰乱经营秩序之行为,以司法之力维护正常市场环境,护航诚信营商生态。

案例四 吴某申请执行开封某家具公司案——督促履行破解小微企业执行困境

基本案情

吴某为一家小微企业老板,与某家具公司负责人关某1协商购买油漆。协商达成后,关某1以某家具公司的名义从吴某处购买油漆。吴某共计向某家具公司运送油漆20次,关某1和某家具公司的员工在销售单上签名,剩余货款经催要一直未结清。因经济形势不好,吴某经营的公司亟须该笔回款来维持基本运转。后吴某将1某家具公司诉至人民法院,判决后,某家具公司仍未履行,吴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法官发现某家具公司已停止经营且没有任何有价值的财产,公司原负责人关某1已经死亡。执行法官经查询发现,某家具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为关某1的兄弟关某2。执行法官联系关某2联系时,其称自己只是挂名法定代表人,并没有参与公司的任何经营,也没有获得任何收益,更不愿承担任何责任。后吴某发现关某2的行踪线索,执行法官立即驱车赶往驻马店找到关某2。经过一天的协商沟通,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方案,关某2当场履行,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本案生动体现了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司法担当。一方面,全力维护小微企业合法权益。面对被执行企业停止经营、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司法程序并未因此终止,而是依法将被执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追加为被执行人,为小微企业拓宽权利救济渠道。另一方面,善于运用执行和解机制。执行法官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协商,使原本推诿责任的被执行人自愿履行债务清偿义务,不仅挽回了吴某企业的经营损失,也避免了因僵化执行引发其他诉讼或者造成更大的矛盾,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五 王某某合同诈骗一案——全力挽损护航租赁市场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024年9月,王某某通过网上下单、签订租车合同,门店自提的方式分别从两家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本田、东风日产、奔驰轿车三辆。后为偿还个人借款,王某某隐瞒车辆租赁事实,将车辆抵押给案外人。上述车辆租赁到期后,租赁公司联系王某某讨要车辆,王某某失联。后车辆租赁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王某某抓获,租赁车辆被追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王某某退赔被害人两家汽车租赁公司损失。

典型意义

开封作为旅游城市,便捷高效的线上汽车租赁业务日渐增多,但线上租赁缺少实物抵押、车辆管控相对宽松特点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法院坚持速审速执,在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后,第一时间将追赃挽损作为工作重点,最大程度为受害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该案的处理对同类犯罪行为形成有效震慑,不仅快速回应了旅游城市新兴业态发展的司法需求,更以实实在在的追赃效果,增强了市场主体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信心,为营造我市诚信有序的旅游消费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主管单位:河北省民政厅
主办单位:河北省廊坊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会

战略和合作理事成员单位:千喜鹤集团

地       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陵园西解放道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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